“大部制”改革在今年两会期间拉开帷幕。一时间,“环保入阁”,国家环境保护部等5个新组建的部委成为公众、媒体关注的焦点。
而“大部制”的意义绝不仅限于此。所谓“大部制”,就是把政府相同及相近的职能进行整合,归入一个部门管理,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宽职能、大部门”的政府组织结构和体制机制。
从这个角度出发,一个部委内司局的整合,也是“大部制”改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中央政府层面的机构改革之后,各个部委的内部优化整合也在悄然进行中,7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民政部内部机构改革正式启动。
民政部的职责进行调整,取消、转移了部分职能,同时强化了社会救助职能。
调整之后,民政部内设13个机构,相比较原来的机构设置,可谓有破有立。首次设立“政策法规司”、原“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拆分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社会事务司”、原“低保司”转为“社会救助司”、原“民间组织管理局”增添了执法监察的权力。
政策法规司
职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长久以来,谈到中国的慈善、公益事业,公民社会领域学者感叹的第一句便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和不完善。
《慈善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迟迟没有出台。仅仅一部《慈善法》就已经让国人期待已久,总是“呼之欲出”,却总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不少业内人士表示,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已经影响甚至制约中国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民政部此次设立政策法规司,无疑也是希望能加速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可以预见的是,该司的设立对于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慈善法》等法律的出台将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职责: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原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拆分成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中国政府对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关注和重视已上升到政府机构设置的层面。
今年初,救灾救济司首次设立慈善处,成为中国政府在慈善事业发展管理上的一次探索,此次,新设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无异于将这种探索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一年之内,由新设处到升格为司,慈善事业在中国发展的速度和影响力可见一斑。
该司成立后,如何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无疑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捐赠方面,中国民众慈善意识的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传播,慈善捐赠总额逐年大幅递增。与此同时,“索捐”、“行政募捐”等种种可能挫伤中国人捐赠热情的问题也日益涌现,这一切都需要规范和治理。5·12汶川地震引起的捐赠风暴不但让国人惊讶也让世界感叹,关于公益组织运作、善款流向等种种问题在放大镜下更加凸现。
社会救助司
职责: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社会救助司的前身是“低保司”,顾名思义,“低保司”的工作围绕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开展。
社会救助司的工作不但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定“五保户”的社会救济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等都是该司的职责。
而此次,由“最低生活保障”到“社会救助”,但从字面上,就可以得知,保障的范围、程度、规模无疑都得到了拓展。
社会救助司的设立也正体现此次机构改革后,民政部加强社会救助职能,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职能。民政部此次职能调整的五个方面中,前几项为取消和向其他组织转移的职能,唯一一项强化的,就是“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民间组织管理局 (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职责: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在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可以看到,“拟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会团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团体、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会团体、外国人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在华机构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活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工作。”
而在《规定》中,“监察”二字第一次出现,这表明,对于社会组织,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一次拥有了监察职能,而传统只是监督。从“监督”到“监察”,一字之差,职能范围却截然不同。
对于社会组织,中国此前一直实行“双重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管理。而“双重管理”在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管理“漏洞”。
牙防组与牙病防治基金会一壳两壳、行业协会操纵生产企业涨价、行业协会借评比乱收费等社会组织出现的问题敲响了警钟,让政府意识到,对社会组织监管的重要性。问题发生后的处理当然需要,从源头控制则是避免问题出现的最好方法。而拥有“监察”的权利和职责,无疑是“源头控制”迈进的重要一步。
2007年初,民间组织管理局升格为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当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另一位官员表示,“机构升格意味着独立性增强,权威性增强,便于今后更好地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而此次,民间组织管理局被进一步“赋权”,不但是单一的登记管理机构,拥有了对于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权。
救灾司(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
从救灾救济司到救灾司,救助职责的剥离、救灾职能的强化无疑凸现救灾在民政体系中的重要性。
中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每年,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因灾损失巨大。这就要求备灾、救灾、灾后重建整个体系的模式化,而不仅仅应急突发。年初的南方雪灾,年中的汶川大地震,更加再次证明救灾体系常态化的的必要性。
此前业内人士呼吁的成立专门救灾机构,建立国家级的救灾专业队伍。我们国家的反应是快速的,但是缺乏专业的救援队伍也是历次救灾行动中的缺憾,救灾司的单列无疑将提速中国完善的救灾工作体系的建设步伐。
人事司(社会工作司)
从2006年开始,中国社会工作领域的认识和媒体便欢呼,“社会工作的春天来了。”
“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发出信号,最高决策层发出的声音宣告一种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建设即将拉开大幕。《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努力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初步建立具有深圳特色的社会工作制度体系。今年,第一次社会工作者考试进行也在延续着“春天”的声势。
而人事司职权的调整,加重社会工作的内容无疑将“社会工作春天”从声音真正落实到实质层面,专门机构的组建对于社会工作在中国的推进,人才队伍在中国的组建都将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